抗震鉴定就是指按照相关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一、哪些建筑物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建设项目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影响抗震性能,需进行抗震鉴定;
3.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未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未纳入拆除改造计划的,如避难疏散项目;历史价值重大的建筑;拥有密集人员的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商场、写字楼等;
二是现有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的步骤流程
1.确定该建筑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a.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b.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c.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d.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2.确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b.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c.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d.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3.根据建筑年代确定后续使用年限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a.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b.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c.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4.根据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抗震鉴定方法
a.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b.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c.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5.两级抗震鉴定的应用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b.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a.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b.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c.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d.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7.处理建议: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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