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是指减轻地震灾害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抗震设防的基本目的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采取抗震措施。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减少工程结构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一一般原则
1.0.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震害,减少损失,鉴定现有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为抗震加固或其他抗震措施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在受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时,一般不会倒塌或损坏重要的生产设备。修复后仍可使用。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 9度地区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可采用基本地震烈度。行业内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特殊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中的“6、7、8、9度”是“抗震设防烈度6、7、8、9度”的简称。
1.0.3.现有建筑应按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划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结构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结构应按特殊规定采用;乙类建筑,可按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采用抗震验算;抗震结构,除9度外,可按增加1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应按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采用抗震验算和构造;对于丁类建筑,当温度为7 ~ 9度时,抗震验算要求可适当降低,可按降低1度的要求采用抗震结构;6度不需要抗震鉴定。
二、术语和符号
2.1.1、抗震鉴定,检查现有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照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评估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2.1.2、综合抗震能力,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结构和承载力等因素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3、墙面积比,1/2高处的墙的净截面积与同层楼面面积的比值。
2.1.4、抗震墙基准面积比,墙面积比用于砌体结构的简化抗震验算,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的代表值。
三、规定
3.0.1.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收集勘探报告、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数据不完整时,建议进行必要的补充测量。2.调查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施工质量、维修状况的符合程度,查找相关非抗震缺陷。
3.0.1.3 .根据各种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局、构造和抗震承载力,采用相应的分步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3.0.1.4 .对现有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建议。
3.0.2.2、关键件和一般件应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标识。注:重点部位是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容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和部件,地震时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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