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房屋经加固后的设计年限,在目前来说并未有一个明确的确定。但在加固方案的设计中,其设计年限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在珠海加固面对如何确定房屋加固设计年限时会怎样考虑呢?对于现行的房屋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原则,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以下简称"混凝土加固规范") 第3.1.7条有所规定:
1)房屋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当房屋结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业主要求房屋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检验。
3)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并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4)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 但首轮的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5)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但是由于房屋结构加固牵涉面较广、不定性多而繁杂且综合性较强,以上规定似过于原则,尚未考虑到结构加固的多种复杂情况,珠海加固固特嘉则认为下列几点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1)既有建筑物服役年限长短不同,其剩余可靠度亦各不同,若加固时均按30年考虑,似过于笼统。
2)既有建筑物由于增层或改造所致的加固与一般结构构件所致的加固彼此差异较大;前者需考虑新老部分组合其使用年限应如何协调;后者加固处理措施相对较单一。
3)对于可变作用即楼面活荷载、风荷载和雪荷载标准的取值问题应予考虑。因"荷载规范"是按设计基准期50年考虑的而加固结构应按加固后下一目标使用期(比如30年)取值,两者显而易见应是不同的。另外加固材料性能实际上取值亦有不同的。
4)针对某些遭受偶然事件如爆炸、火灾击等引起或是危房已被判"死刑而缓期执行"的抢险加固或急需临时加固的也应区别处理。
5)还有一种情况便是与使用的加固材料,如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使用的问题,因为这些材料都会存在一个保质期或是耐老化问题,根据短板效应,其在加固后的耐老性能也需要考虑到建筑的设计年限中。
在珠海加固看来,在借鉴现行的标准外,上述问题也要兼顾,并且需要详细分析,从而设计出更为合理的加固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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